-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一 章 內亂罪
- 第 100 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01 條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02 條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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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85-3條條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