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681號令修正公布第161條條文;增訂第161-1、172-1~172-3條條文及第十章之一章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4年7月12日生效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 第 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 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 第 117 條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18 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 119 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 乃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