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
- 第 135 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36 條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 項之規定處斷。
- 第 137 條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38 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39 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 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 140 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第 141 條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