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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7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37年11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 第二編 分則
  •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 第 14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 第 145 條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47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148 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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