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分則
-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 第 142 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43 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 144 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 第 145 條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46 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47 條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148 條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