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1~3、5、10、11、15、16、19、25~27、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90、91-1、9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條條文及第一編第四章章名;增訂第40-1、75-1條條文;刪除第5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 第 14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 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 金。
  • 第 145 條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47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148 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