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 第 149 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 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50 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 第 151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第 152 條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53 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 第 154 條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 155 條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 第 156 條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57 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 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 第 159 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160 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 同。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83970號令修正公布第10、77、221、222、224~236、240、241、243、298、300、319、332、334、348條條文及第二編第十六章章名;增訂第91-1、185-1~185-4、186-1、187-1~187-3、189-1、189-2、190-1、191-1、224-1、226-1、227-1、229-1、231-1、296-1、315-1~315-3條條文及第二編第十六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22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