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8、110、117、118、127、129、132、133、135~137、140、141、144、147、148、149、150、153、154、158~160、163、164、165、171、173~175、177~181、185、185-2、186、186-1、187-2、188、189-1、190、191、192~194、195~199、201~204、206~208、212、214、215、233~235、240、241、243、246、252~255、256~260、262、263、266、268、269、288、290、292、293、298、300、302、304~307、309、310、312、313、315、317~318-1、328、335~337、346、352、354~356、358~360、362條條文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
  •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36 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 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 項之規定處斷。
  • 第 137 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 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 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