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 第 142 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 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43 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 第 144 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 下罰金。
- 第 145 條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46 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47 條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 148 條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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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8、110、117、118、127、129、132、133、135~137、140、141、144、147、148、149、150、153、154、158~160、163、164、165、171、173~175、177~181、185、185-2、186、186-1、187-2、188、189-1、190、191、192~194、195~199、201~204、206~208、212、214、215、233~235、240、241、243、246、252~255、256~260、262、263、266、268、269、288、290、292、293、298、300、302、304~307、309、310、312、313、315、317~318-1、328、335~337、346、352、354~356、358~360、36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