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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7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37年11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 第二編 分則
  •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補、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補、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 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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