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 第 149 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 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首 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50 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 第 151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第 152 條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53 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 第 154 條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 155 條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 第 156 條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57 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 以下罰金。
- 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 第 159 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 160 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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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8、110、117、118、127、129、132、133、135~137、140、141、144、147、148、149、150、153、154、158~160、163、164、165、171、173~175、177~181、185、185-2、186、186-1、187-2、188、189-1、190、191、192~194、195~199、201~204、206~208、212、214、215、233~235、240、241、243、246、252~255、256~260、262、263、266、268、269、288、290、292、293、298、300、302、304~307、309、310、312、313、315、317~318-1、328、335~337、346、352、354~356、358~360、36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