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分則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 20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0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 第 208 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209 條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