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
- 第 206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 207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 208 條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209 條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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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1~3、5、10、11、15、16、19、25~27、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90、91-1、9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條條文及第一編第四章章名;增訂第40-1、75-1條條文;刪除第5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