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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71號令修正公布第222條條文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
  • 第 20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0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08 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09 條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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