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
- 第 206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07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08 條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09 條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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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85-3條條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