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7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37年11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 第二編 分則
  •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 第 246 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 第 247 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48 條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49 條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 第 25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