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分則
-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 第 246 條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 第 247 條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48 條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49 條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 第 250 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