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分則
-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 第 251 條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榖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藥、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52 條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 第 253 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54 條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 二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55 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