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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43年10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60條第1項條文
  • 第二編 分則
  •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第 267 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69 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之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70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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