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分則
-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 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73 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74 條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75 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