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九 章 妨害農工商罪
- 第 251 條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52 條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53 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54 條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 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55 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