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九 章 妨害農工商罪
- 第 251 條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52 條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53 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54 條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 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55 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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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85-3條條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