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 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73 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74 條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75 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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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42、44、74~75-1條條文;增訂第42-1條條文;其中第42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42-1、44、74~75-1條條文自98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