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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43年10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60條第1項條文
  • 第二編 分則
  •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 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 第 295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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