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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24年1月1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57條;並自2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未遂罪
  •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第 26 條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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