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未遂犯
- 第 25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第 26 條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 27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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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83970號令修正公布第10、77、221、222、224~236、240、241、243、298、300、319、332、334、348條條文及第二編第十六章章名;增訂第91-1、185-1~185-4、186-1、187-1~187-3、189-1、189-2、190-1、191-1、224-1、226-1、227-1、229-1、231-1、296-1、315-1~315-3條條文及第二編第十六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22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