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未遂犯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26 條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