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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71號令修正公布第222條條文
  •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未遂犯
  •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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