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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331號令修正公布第286條條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11月26日生效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74 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75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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