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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7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286條條文;增訂第272-1條條文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272-1 條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74 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75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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