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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7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37年11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 第二編 分則
  •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 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9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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