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分則
-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 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338 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