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146條條文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 340 條
    (刪除)
  • 第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
  •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45 條
    (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