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分則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 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 350 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51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