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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91-1條條文;增訂第319-1~319-6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除第91-1條條文自112年7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
  •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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