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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02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5-4條條文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
  • 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 第 350 條
    (刪除)
  • 第 351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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