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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第185-3、185-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六 章 累犯
  •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 第 48 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 第 49 條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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