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及其他關於刑事訴訟之特別法。不得追訴及處罰。 第 2 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事項,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第 4 條 本法稱親屬者。依刑法第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