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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4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34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6、22、50、67、68、108、109、114、120、121、173、207、217、221、232、235、238、252、287、306、308、311、312、317、318、323、335、362、374~376、378、385、387、389、390、400、415、440、441、495、499、505、507、508、515條條文
  •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一 章 法例
  •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軍人、軍屬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 第 2 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 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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