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一 章 法例
- 第 1 條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 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 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 第 2 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 第 3 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12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7510號令修正公布第122、127、128、128-1、128-2、130、131、131-1、132-1、136、137、143、144、145、153、228、230、231、404、416;並刪除第129條條文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