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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7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7年7月28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513條;同年九月一日施行
  • 第 五 編 非常上訴
  • 第 433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其審判係屬違法者。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得向最高法院提 起非常上訴。
  • 第 434 條
    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發見其審判顯係違法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 及證據物件。送交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 第 435 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
  • 第 436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辯論為之。
  • 第 437 條
    非常上訴準用第四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百零六條關於第三審之 規定。
  • 第 438 條
    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第 439 條
    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諭知左列之判決: 一 原審判決係違法者,將其違法之部分撤銷,但原審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另行判決。 二 訴訟程序係違法者撤銷其程序。
  • 第 440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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