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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24年1月1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516條
  • 第 六 編 非常上訴
  • 第 434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之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 非常上訴。
  • 第 435 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之檢察長,聲 請提起非常上訴。
  • 第 436 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 第 437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第 438 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八十六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 第 439 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第 440 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 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 第 441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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