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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2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2年7月30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37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 第一編 總則
  • 第一章 法例
  •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 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 第 2 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 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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