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少年事件處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1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51年1月31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80條
  • 第五章 附則
  • 第 76 條
    關於少年付少年法庭之審理。或少年犯罪受刑事追訴之事件經少年法庭公布。不得在新聞 紙、雜誌或其他出版品刊登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其所登之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或面 貌等。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事件付審理或受追訴之人。
  • 第 77 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再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曾經少年法庭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諭知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為保護管束之執行者 。 二、於少年法庭依第五十條第一項執行訓誡處分時。曾受通知到場者。
  • 第 78 條
    參加妨害公共秩序之不良少年組織而觸犯刑罰法令者。不適用本法減刑之規定。其領導份 子加重其刑。
  • 第 79 條
    少年管訓事件審理及施行細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由司法行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第 80 條
    本法施行之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