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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3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23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4309號令修正公布第2、3、7、14~16、20、21、31、32、38、39、45、45-1、45-5、46、49~51、51-1、52、55、57、61、62、64~67、68-1、70、74、79、83、86、87-2、88、89、91、93、94、97、103~109條條文;增訂第36-1、50-1、90-1、91-1、94-1、100-1條條文;並刪除第27、55-1、56、96、96-1條條文
  • 第七章 附則
  • 第 111 條
    本法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裁定;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 11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11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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