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辦理里長之福利互助,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福利互助業務,以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為主辦機關,並得設福利互助委員會 辦理。
- 第 3 條里長福利互助,以區公所為互助機關,民政課為承辦單位。
- 第 4 條本辦法所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生前指定 之受益人,以居住台、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
- 第 5 條福利互助事項如左: 一 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 殘廢互助。 三 喪葬互助。 四 結婚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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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1001
臺北市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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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617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5、13、15、16、17、19、20、24、2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