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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1001
全部
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617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5、13、15、16、17、19、20、24、26條條文
  • 第 二 章 互助人、受益人
  • 第 6 條
    里長於任職期間,均為互助人。
  •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 第 8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順序如左: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受益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 第 9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無前條之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益人: 一 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 互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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