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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1001
全部
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617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5、13、15、16、17、19、20、24、26條條文
  • 第 四 章 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 第 15 條
    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左: 一 政府補助:互助人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五百元,由主辦機關編列預算 ,於年度開始一次撥入專戶儲存,如有不足,另依預算程序辦理。 二 互助人負擔: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新台幣一百五十元,由互助機關之 出納及會計單位,於互助人每月應領之款項中扣繳,於當月十日前解 繳專戶儲存,並編製互助金計算表一份,送主辦機關。
  • 第 16 條
    福利互助經費,應由主辦機關在代理市庫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並列入 該機關代收款管理,其本息悉數充作福利互助之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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