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軍人權利之停止 第 35 條 應徵召服兵役人員,如因案判處徒列在執行中者,本府於接到軍方通知後 ,應即核對資料確實登記,並將其判刑起訖日期轉知有關單位,在服刑期 間停止本細則一切權利。 第 36 條 前條犯罪人員,在服兵役期中判處徒刑同時宣告緩刑者,不得停止其應享 保留學籍或底缺之權利。但應將判決書送請其原服務單位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