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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1001
全部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568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四 章 軍人權利之停止
  • 第 35 條
    應徵召服兵役人員,如因案判處徒列在執行中者,本府於接到軍方通知後 ,應即核對資料確實登記,並將其判刑起訖日期轉知有關單位,在服刑期 間停止本細則一切權利。
  • 第 36 條
    前條犯罪人員,在服兵役期中判處徒刑同時宣告緩刑者,不得停止其應享 保留學籍或底缺之權利。但應將判決書送請其原服務單位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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