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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1001
全部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568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37 條
    本細則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 第 38 條
    失蹤、病故及意外死亡軍人之家屬權利之實施,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 第 39 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實施之軍人權利者,依法嚴懲。
  • 第 40 條
    本府對於辦理殘廢軍人退伍安置及陣亡或因公殞命軍人善後處理業務,應 與當地團管區切取聯繫,有關傷殘或死亡人數及死亡者之時間、部隊番號 、駐地等有關軍事作戰資料,不得對外發布。
  • 第 41 條
    區公所於每年度終了後,應將辦理本細則成果於八月底以前按規定層報本 府,分別彙轉中央有關部會備查。
  • 第 4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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